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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米粉」不在CNS規範
Jan 29th 2013, 02:20

【圖、文/上下游新聞市集;作者/上下游記者林慧貞】
圖/上下游新聞市集提供

食管局大玩文字遊戲,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痛批實在太離譜,消基會在民國92年就曾經檢舉米粉標示不實,當時政府部門卻沒有這種說法,而且米粉就分兩類,除了純米米粉外就是調合米粉,一般業者根本不會特地寫自己是「調合米粉」,「如果這樣都不能管,那要定標準幹嘛,CNS乾脆廢掉算了。」(佛祖牌米粉標榜100%純米製造,事實卻含米量不夠)

米粉標示不實,衛生署:「米粉」不在CNS規範裡

上下游新聞市集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針對市售52件米粉調查,結果發現九成業者不符合CNS國家標準,有些標榜純米卻連一粒米都沒有加,其中不乏知名品牌龍口米粉,甚至連標榜使用在地稻米的各大農會都淪陷,但食品藥物管理局卻認為CNS規定的名稱品項為「純米米粉」以及「調合米粉絲」,若業者寫的是「米粉」則不在CNS規定範圍內,無法管制。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痛批這種說法實在太離譜,簡直把消費者耍著玩;監察院監察委員程仁宏也說太誇張,若主管機關沒有積極作為,不排除採取自動調查,偵辦主管機關是否怠忽職守。

業者辯稱「有加米,但是蛋白質於製作過程流失」,遭專家駁斥

根據CNS11172的米粉絲標準,「純米米粉」的粗蛋白質含量至少要在5.0%以上,「調和米粉絲」含米量至少要50%,粗蛋白質2.5%以上。但消基會抽測52件米粉卻發現高達九成未達標準,其中知名品牌龍口米粉標榜含米量達90%以上,售價甚至比一般米粉來得高,300公克就要價99元,但經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檢驗,實際含米量只有一成。

龍口食品企業經理張中光向消費者道歉,並允諾會立即將標示不符的商品下架,但他也說用純米做的米粉容易碎,而且為了成本考量,「全台灣有9成到9成5的業者都用玉米澱粉。」換言之,這早已是公開的秘密。

除了知名品牌,以米粉為主打的新竹農會也幾乎淪陷,新竹縣農會販售的「新竹純米粉」竟連一粒米都沒有,總幹事徐國鐸聞訊後表示,農會的米粉都是委外製作,會再跟製造廠商聯繫,詳細了解後再決定下一步動作。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標榜67公克中蛋白質含5.6公克,實際檢驗結果每100公克卻只有0.5公克蛋白質,實際含米量也只有一成,農會對外表示,製造米粉時會加60%到70%的米,但泡水後蛋白質可能會流失,所以檢驗出來的蛋白質含量才不高。

但負責化驗的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化驗組長林玫欣直呼不可能,CNS定標準時早就考量到蛋白質流失的可能性,雖然部分蛋白質是水溶性,但蛋白質是包在米粒裡,以100公克的米來計算,泡水後蛋白質含量頂多從6公克流失到5公克,不可能像業者宣稱得那麼誇張,「蛋白質這麼容易就流失掉的話,平常吃飯洗米,營養不就全掉光了?」

圖/上下游新聞市集提供

食管局:沒有規定一定要用米做才叫米粉

針對標示不符的米粉,主管機關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強調,按照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且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雖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經很明白揭示用蛋白質可以推算米含量,但食管局食品組組長蔡淑貞卻表示,用蛋白質推算米含量可能還有疑義,衛生署會從食品製程、配方做檢驗,已經函請各地方衛生局到各地工廠進行調查,若業者標榜「純米米粉」或「調合米粉絲」卻不符標準,除了要求業者下架外,還可以罰款4到20萬元,若是應標示而未標示則可罰3到15萬元。

但荒謬的是,食管局表示,若業者標榜的是「米粉」,而非「調合米粉絲」或「純米米粉」則不在CNS的標準範圍內,「目前沒有針對『米粉』的定義,國際上也沒有規定一定要用米做的才叫米粉。」蔡淑貞表示,目前CNS屬自願性規範,倘若業者標示自己的產品是純米或調合米粉才涉及標示不實的問題。

換言之,CNS管的品項名稱是「純米米粉」以及「調合米粉絲」,而不是「米粉」,若業者僅標示米粉,即使查出沒有含半粒米也無法可管。

消基會:政府說法太離譜,簡直自廢武功

(左)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痛批衛生署把關不力_解釋牽強_希望監察院能主動介入調查
(右)上下游記者汪文豪提出說明
圖/上下游新聞市集提供

食管局大玩文字遊戲,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痛批實在太離譜,直說從來不知道政府部門做事這麼謹慎,名稱要用到如此精細,況且消基會在民國92年就曾經檢舉米粉標示不實,當時政府部門卻沒有這種說法,而且米粉就分兩類,除了純米米粉外就是調合米粉,一般業者根本不會特地寫自己是「調合米粉」,「如果這樣都不能管,那要定標準幹嘛,CNS乾脆廢掉算了。」

他氣憤地說,食管局長期以來忽視米粉標示的問題,如今又做出這種解釋,置人民健康於不顧,簡直是自廢武功,消費者還是靠自己比較實在。

監察院監察委員程仁宏也對食管局說法感到不可思議,他強調,CNS11172的大品項中明確寫著「米粉絲」,再細分為「純米米粉」和「調合米粉絲」,也就是說「調合米粉絲」已是最低標準,若業者標示米粉至少得符合這個規範,否則就有欺騙消費者的嫌疑,若主管機關沒有具體作為,監察院不排除採取自動調查,偵辦主管機關是否有怠惰或人為疏失,放任消費者成為冤大頭。

由於管轄權力屬於衛生署,經濟部標準局也莫可奈何,只能希望衛生署強制執法。但標準局表示,CNS1484還有另一個品項是「粉絲」,專門規範食用澱粉及食用穀物加工的粉絲,裡頭的品項「調合粉絲」清楚定義:本品係以食用澱粉或食用穀物為原料,混合後加工製成之長條型之製品。

也就是說含米量不到米粉絲的標準都應該屬於「調合粉絲」,然而就算標準定得再清楚,最後的裁量權還是在衛生署手上,消基會呼籲監察院應該主動調查衛生署有無失職、瀆職,不要讓衛生署用文字遊戲為業者護航。

※延伸閱讀》
‧米粉界亂象 9成米粉充斥廉價玉米澱粉

【更多精采內容,詳見《上下游News&Market新聞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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